中新社北京7月14日电 题:谁在制作“以言入罪”的社会惊惧?
中新社记者 郑巧
香港国安法收效已半月,经过约束极少数人损害国家安全的“自在”,保证广阔香港市民的合法权益。一段时间以来,支撑声不断。但也呈现一些骇人听闻的言辞,有谓“一国两制”已死、有谓香港法治已死、有谓“香港末日”已至等等,其间“以言入罪”颇具惊惧作用。
该部法令草案发布前,就有人高呼香港再无言辞自在,有人急着删去网上反中言辞。法令施行后,特区政府发表声明指出,“克复香港年代革新”标语在今时今天,是有“港独”、或将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别离出去、改动特区的法令地位、或推翻国家政权的意义,引发评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根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坦言,该标语是有问题,但不能只抽一件事证明或人是否已犯香港国安法提及的四类罪过,而要“由头到尾睇清剧本”。也有观察家以为,鼓动性字眼的标语及呼叫标语未必“直接”构成罪过,还要看是否涉安排或策划割裂国家等。
言辞自在并非无鸿沟。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就曾在一项判定中提出,“最严厉的言辞自在也不会保护在剧场里过错地大喊失火并因而引起惊惧的人”。香港现行的《刑事罪过法令》,就规则了“煽惑反叛”“煽惑离叛”“煽惑别人使用暴力”等罪过。香港国安法,则明定三种鼓动类型违法,即鼓动割裂国家、鼓动推翻国家政权和鼓动施行恐怖活动,界限明晰。所谓“以言入罪”正是故意含糊了言辞自在与鼓动罪过的法治鸿沟。只需市民没有居心损坏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很少有时机误堕法网。
实际上,香港国安法将尊重和保证人权置于十分杰出的方位,明定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据香港根本法和《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明权力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则享有的包含言辞、新闻、出书的自在,结社、聚会、游行、示威的自在在内的权力和自在。
不难发现,分布“以言入罪”,制作惊惧,是有人故意为之。把针对极少数人特定行为的标准无限扩大,制作“人人自危”的惊惧气氛,是反对派和一些外部实力的惯用手法。
“修例风云”中,一句“修例经过后人人都会被移送内地受审坐牢”的流言,让很多人走上街头。此次明显有人故伎重演。
当下,法理考虑在香港极为重要,特区政府及司法界也应该更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增进市民对这部新法令的知道。
连日来,特区国安委、律政司和警务处国安相关部分建立,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施行细则发布施行,中心驻港国安公署正式揭牌运转,香港保护国家安全的履行机制已根本构成。信任香港未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会不断澄清鸿沟,在保护国家安全的一起保证好人权,可让越来越多的香港居民感到更畅言、安心。(完)